辛亥革命羅福星後裔的故事(三)

發佈時間:2023-01-11
 

圖/文:羅秋昭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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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苗栗臨時法庭的審判

 

1913年9月羅福星的革命組織被日本破獲之後,日本警察到處抓捉拿革命黨人。被捕同志從苗栗到台北、基隆。日警日夜以各種刑求逼供。逼出了好幾千名同志之,社會上瀰漫著恐懼和不安。

 

捕捉革命黨人的消息傳到日本國,引起國會議員的關注,他們發現這次抗爭行動不比從前,過去的武裝抗日,只是小區域的,不像這次大規模的行動。革命黨員從北到南,革命組織嚴密,抗日行動堅定,這些現象,令日本當局坐立難安。

 

日本國內議員關心這次事件,有一派議員主張要嚴審嚴判,應該多殺幾個反抗份子,嚇阻臺灣民眾再次革命;有些議員則認為這些叛徒,因為無知受騙,才參加革命行列的,不應該用嚴肅的《匪徒刑罰令》處理,以免激起社會公憤,引起國際人士的關注。

 

兩派議員各有考量,爭執不下。他們把這棘手的問題,丟給臺灣總督佐久間左馬太。左久間被稱為「鐵血總督」,一直以嚴刑峻法對待臺灣同胞,他見抗日行動一波接著一波,一直沒止息。為了扼止未來臺灣人對殖民政府的反抗,於是決定「嚴審重判」。

 

1913年(大正2年)11月19日,總督府以「府令字第100號命令」,在新竹廳苗栗縣,開設「苗栗臨時法庭」。並致電民政長官:「關於新竹、桃園陰謀事件,審理務宜慎重公明,以示日本政府恩威所在。」

 

法庭設置完成,總督府法務部即通令桃園、新竹、臺中、臺南、阿猴(高雄)各廳,將各管轄區內「招募革命黨之陰謀事件者」,全部移送苗栗臨時法院審理。

 

革命黨員名冊形式不同,詳簡不一,有的除了個人資料,還加上父母的名字;有的則是化名;有的姓名字跡模糊,難以辨識;典獄長必需細心核對。

 

一開始由各地警察局派出所經過嚴審過濾後,先送四、五百人到台北監獄。台北監獄典獄長必須先核對姓名,按押指紋,上腳鐐,再送到苗栗臨時法庭支監關押。審理過程複雜繁瑣,工作人員忙錄不堪。11月29日《臺灣日日新報》的「陰謀事件雜記」這樣寫著:

 

「羅福星事件使得臺北監獄志豆機典獄長日夜忙碌,一個派出所即羈押了兩百多名人犯,每天都要處理繁複的文件。壓印指紋的文件在桌上已經堆積如山。使得承辦的典獄長每天都無法好好睡覺。」

 

▲1913年11月29日《臺灣日日新報》的「陰謀事件雜記」

 

第一批被告從桃園廳、大嵙崁、關西、三角湧(今三峽)、后壠、苗栗、大湖、三叉河、通霄、竹東、大甲、臺南關帝廟、阿猴(今高雄屏東)等地抓到的人犯,經過層層問訊、核查,最後列出了297名被告。這些被告從11月25日到11月30日分批押送到苗栗支監。到了臨時法庭,又經過層層審問、查核,最後起訴了169人,其餘有的以無罪釋放;有的送到浮民管訓所。

 

苗栗臨法庭設有「支監」,原先設在倉庫及辦公室等八處,後來發現關押從各地送來的人犯,監獄顯得太小了。總督府獲知訊息,即下令另建大牢房以關押犯人。

 

當時報上寫著:「目前送到苗栗監獄中的被告人數有169名,其中多數都是留著長髮,梳著辮子的人,雖然也有剪短頭髮的人,但廖廖可數。這些人犯大部分在各地警察局關了40天以上,他們不曾洗面,不曾理髮,一個個蓬頭垢面不成人形,而且屢受酷刑,身上帶著傷痕,還發出臭味,送到臨時法庭,個個都垂頭喪氣,慘不忍睹。」

 

臨時法庭上,警察不敢除去人犯的手銙,腳鐐,他們擔心,這些被告在審問過程中受到許多嚴刑毆打逼供,一旦除去戒具,恐在審理中,人犯趁機群起起鬨,將無法進行審理工作,所以送到臨時法庭的人犯,都還帶著手鐐腳銙出庭。

 

法庭內,選五、六個長於拳術的人,配置於判官席下,警官則帶著手槍,萬一有騷動,可以立刻制止。法庭外,在六處窗下安置了帶長槍的警官;法庭上戒備森嚴,就怕有人在庭上造反,擾亂審判過程。

 

九、第一次審判

 

第一次大審,採用最嚴厲的「匪徒刑罰令」。只要被認定是「匪徒」,就難逃死刑命運,而且一審定案,完全沒有申訴的機會。

 

在審判前一天,法庭主動將審查內容,及人犯供詞,分發給記者。

 

當時最暢銷的《臺灣日日新報》於11月26、27日兩天,在第一版以:「近來的滑稽劇,土民的一齣陰謀劇」為標題分(上)、(下)刊出。這個標題以「土民」諷剌革命志士是無知的,參加組黨抗日的行為,根本是以卵擊石,只是一場滑稽戲。

 

▲「近來的滑稽劇,土民的一齣陰謀劇」(上刊)

 

▲「近來的滑稽劇,土民的一齣陰謀劇」(下刊)

 

報導說:「羅福星領導臺灣同胞,想脫離日本統治,想把臺灣歸還給中國。本事件,原是由福州的排長劉士明,來臺組織「臺灣同盟會」,與羅福星一起計畫在臺革命,準備與中國結合。起義時由中國支援兵力。羅福星的記載名冊中有四千多人入黨,由於有些是用假名,所以無法一一歸案。……」

 

這篇標題聳動的新聞報導,引起全島臺民嘩然,也引起日本國再度關注此案。日本國會議員甚至認為,這麼嚴肅的案件,怎可用「滑䅲戲」為標題呢!

 

在法庭上的審判過程,被告是可以提出申辯的,但大部分志士都保持緘默,因為被法庭認定為匪徒的被告,他們的辯駁是不被認同的,雖然如此,還是有志士不惜被加重刑責而為自己的行為辯護。例如黃員敬站在法庭前,毫無懼色的向法官說:

「本人負召募黨員之責,臺灣人被日本人壓迫到難以生活了,依此情形觀之,無論經過多少時日,也沒有抬頭的日子。所以我們既使拚掉自己的生命,也要爭取我們的尊嚴和應有的生存權。清廷無能,把臺灣割讓給日本,現在清朝滅亡了,臺灣土地應該歸還給中國……」

 

黃員敬志士是參加過劉永福將軍抗日的志士,因為日本侵派來大量軍隊與武器,劉永福見此情景,認為難敵強兵,只得黯然返回中國,當時劉永福留下的部屬,有人帶著槍枝隱居山林,黃員敬就是其中的一員。審判黃員敬次日,《臺灣日日新報》有一段記實:

 

「逃亡中被捕的黃員敬、傅清鳳,他們是抗日革命的司令官,是羅福星的左右手,在對法庭審問時,態度十分冷靜高傲,特別是白髮老人黃員敬對著庭上法官說:『我是革命黨員,其餘被告並沒有入黨、也不在場、也無參與事件。』其氣魄大有好漢做事好漢當,一人做事一人當的豪氣。」

 

被判七年的李雙傳、方阿亮坦承:「我是由黃光樞介紹入黨的,目的在與中國軍隊相呼應,殺你們日本人,恢復本島臺灣人的尊嚴。」

 

被判9年的吳阿娘,侃侃陳詞:「臺灣原來係中國人之領土,清廷擅自割讓與日本,今中國本土已將清廷推翻,新建民國,本島之中華民族,亦應奮起,擊退日本人,將本島復歸中國。」

 

在大湖活動的柯克實,在審訊時,法官問他:「你們要反抗我政府,你們武器從哪裡來啊?」

 

柯克實毫不猶疑的說:「何必要武器,我們就算是用石頭,也可以殺死你們日本人啊!」柯克實的英勇對話,加上他妻子在派出所的供詞,法官原本要判他死刑的,後來發現他只在大湖山區招募會員,並沒有起太大的作用,後來被判了十五年。這是死刑之外最重的徒刑了。

 

▲大正二年(1914年)12月2日《臺灣日日新報》苗栗臨時法院公判

 

依照法律,這些被捕的人犯都應該依「匪徒刑罰令」第一條叛亂罪,處以死刑。但被告除了參加組織,並沒有翻天覆地的行動,實在達不到「判亂」的事實。如果這些被告都判死刑,恐怕會造成台灣的動亂,但是不重判,又擔心這批嚮往祖國革命成功,效法孫中山精神,再次發動抗日革命,這對日本政府如何交代。法官幾經思考和討論之後,對169名被告,只判了六名死刑,分別是:羅福星29歲、謝德香31歲、江亮能33歲、傅清鳳33歲、黃光樞46歲、黃員敬47歲,其餘判處十五年、九年、七年、五年不等的徒刑。

 

第一次審判在1913年12月4日結案。被告羅福星依『匪徒刑罰令』判處死刑。結案書上寫著:「羅福星對外宣傳,本臺灣之施政,渺視本臺灣人權益,並且加以虐待,課重稅,奪產業,致而失其生計之道,今益陷於悲慘境遇。今而不覺醒則前途不可測,尤以本島由來為中國之民,決無永久屈服於日本人之理。應糾合臺灣同志,相其時機群起各處,襲殺日本人,逐出臺灣以脫此悲境,是以判決死刑。」

 

▲第一次審判結案書

 

▲總督府臨時法院判決書

 

第一次審判死刑6人,除了羅福星未歸案,以缺席判決。其餘5人於次日(12月2日)即解送臺北監獄,8日執行死刑。報上寫著:「此參加陰謀革命的五人,在秋風蕭殺的日子,依序走上絞刑臺。」從苗栗臨時法庭到上絞刑臺,前後只有七天,他們連和家人道別的時間都沒有,這種「速審速決」的結果,引起社會的不解,也引起國際的關注。

 

▲大正二年12月9日《台灣日日新報》,黃員敬等五名烈士就義

 

法官對羅福星的判決做了以下說明:

 

「此蓋因被告有持秤中國革命之經歷,又因有廣東人之共通性,一種革命之天性。至若聽信被勸幼兒入黨者,動機雖有不同,然總而言之,皆贊成格密爭宗旨而入黨者也。至於糾合如此多數同志,被告實成為主動力之人物。故被告應照前缺席判決,是用匪徒刑罰令第一條之規定,處以死刑。此判決是根據羅福星給其祖父羅耀南的信中曰:『吾客歲渡臺以來,即任鼓吹本島人不忘往日國籍。』以及羅福星在自白書裡,不斷呼籲臺灣人,『要愛自己民族,以免讓日本人亡我民族,奪我財產,絕我生命也』等語,又其『日記』裡的陳述等等,認定為『陰謀叛亂』的鐵證。」

 

苗栗臨時法庭第一次審理結束,總督府把「苗栗事件」歸罪於「治安」問題。臺灣總督府研究如何解決有關「治安問題」,經過幾次討論,認為羅福星能在很短時間募集這許多志士,而未被發現,這是各地保正未能善盡職責所致。於是在1914年1月3日日本殖民行政法令增訂了「保甲過怠處分辦法」,對於革命志士在地的保正,處以罰金,以示警惕。這種對保正的處罰,也加強了日後警察與保正合作,更加縮緊對同胞的思想與行為的鉗制。

 

苗栗臨時法庭第一次審理事件,除了羅福星案子,同時審理與苗栗事件前後發生的「東勢角賴來事件」、臺南「關帝廟李阿齊事件」。因為這兩個事件都與中國革命成功有關,與羅福星來台召募會員志士有關。

 

第一次審判結束後,小野審判長的宣判書上說:

 

「本案被告之目的,係企圖他日中國革命軍來臺時,與其共同協力舉事,其所欲為,頗為遠大……此思想不單限於現所檢舉之人犯,即臺灣全島,到處均已普及。再視本案之被告,並非僅屬苦力一方面人物,有相當學問,相當資產,及相當名望者。且未以如何之迷信,純然出於政治思想之流露,膽敢計劃此種非法行為。本席認為本案之處分,端視於消除一般所普及之思想為上,至於被告等,在主觀上觀察,並未達到舉事之階段,僅於陰謀中發覺而已,其情似尚可愍。」

 

第一次審判後,臨時法庭將被判刑的169人的背景做了分析,《羅福星抗日命全檔》中,清楚的分析了被告的教育程度、年齡、職業、家產等項目做出下列結論:

 

▲被告的教育程度、年齡、職業、家產等項目之分析

 

教育程度:不識字者43人;能寫自己姓名者55人;能讀書者71人。識字的占60%。

 

年齡:30人歲以下有82人;30到40歲有83人,40歲以上的47人。30歲以下占50%。

 

職業:「士」42人,「農」60人,「工」25人,「商」18人,「苦力」24人。「士」包括了巡查補7名、公學校教師20名、保甲職員15名。占了近30%。(《羅福星抗日革命全檔》,P173。)

 

(未完待續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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