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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杜春和
在京陸軍同人電
九月十四日(11月4日)北京
張統制暨諸公鑒:理密。本日上諭宣佈各軍停進,已另電達覽。頃接趙制軍電稱:俄兵索車,強欲來京,又聞英國已備兵三千人為自衛計,日內當遵照條約守護京奉鐵路,日本亦已準備一鎮,不日來駐京津;其他各邦亦均戒備,專視灤州軍隊之舉動以為進退。昨聞尊處扣留軍火,更為疑慮。頃間外交團秘密會議,專論此事,恐有意外之舉。伏念半月以來,腹地屢陷,大局糜爛,塗炭生民,遂啟列強虎視之機。行見神州瓦解,亡國之禍至不旋踵,凡我同胞,當無不同聲一哭。公等夙具熱誠,責在衛國,聞之能不扼腕。日前陳請改革政治,曾云如蒙恩准,當靜候調遣,雖蹈湯火,亦所不辭。現既悉蒙俞允,自應亟踐前言,維茲危局。公等為立憲功臣,盛名已堪不朽,倘因扣留軍火為外人誤會,不受調遣,自食其言,致召瓜分之禍,功虧一簧,至可寒心。事勢危迫,啜血上言,敢請將軍火立即放行,以免外人乘機干涉;一面奏請聽候調遣,以靖人心。公等愛國尊皇之苦衷,可以曉然於天下後世矣。切盼實行,鵠候回音。在京陸軍同人公啟。寒。
資政院全體議員電
九月十四日(11月4日)北京
灤州第二十鎮司令處張統制、盧統制、藍協統、伍協統、潘協統公鑒:本院頃據貴鎮奏請實行政綱,擬訂信條十九條,已奉旨准誓廟頒佈。竊以事機緊急,稍縱即逝,故特以此項信條為基礎,將來起草全部憲法,臚應徵集全國軍民意見;一面已奏請速開國會,先由本院將議院法、選舉法擬定。貴鎮於憲法、議院法、選舉法有何意見,務希趕速電達,俾有遵循,無任迫切,並希轉達各省軍界,尤為感盼。本日接寒電,政黨擢用一竅,已議決,即具奏,並聞。資政院全體議員。寒。印。
盧永祥電
九月十五日(11月5日)奉天
張統制鑒:敝協於今日開拔赴豐台,由灤經過,請關照。祥於是日乘照二列車到灤,再為面敘。詳。刪。印。
軍諮府電
九月十五日(11月5日)北京
加急。石家莊吳撫台、灤州張統制鑒:本日奉上諭:資政院奏懇准此次革命黨人按照法律改組政黨,並賜擢用一折,前據陳院請開黨禁,業經降旨允准。所有此次黨人,均著准其按照法律改組政黨,藉以養成人材,收作國家之用。欽此。又奉上諭,資政院奏請速開國會以符立憲政體一折,所有議院法、選舉法,著迅速擬訂,速辦理選舉,一俟議員選定,即行召集國會。欽此。特聞。軍諮府。刪。印。
電寄諭旨
九月十六日(11月6日)北京
將軍、督撫、都統、參贊辦事大臣鈞鑒:本日召見慶親王、那中堂、徐中堂、喀拉沁王、阮忠樞,上諭:此次各省事變,其宗旨實在改革政治。朝廷與民更始之意,業經屢降明詔,凱切宣示。茲值亂事紛乘之際,仍恐各省軍民未能一體周知,第二十鎮統制官張紹曾於軍界夙有聲望,並能關懷時政,熱心改良,著賞加侍郎銜,授為宣撫大臣,馳赴長江一帶,宣佈朝廷德意。即責成該大臣開誠佈公,專主安撫,務期薄海臣民咸曉然於國家不以兵戈靖亂之至意。其有亂事各省,一併由該大臣遴委妥員,分途前往,切實勸導。如能一體解散,即由該大臣奏明從優給獎,以示鼓勵。欽此。上諭:四川總督岑春煩未到任以前,四川總督著端方暫行署理,趙爾豐毋庸署理。欽此。上諭:陸軍第十一協統領李純,著充陸軍第六鎮統制官,並賞給陸軍副都統銜。欽此。交旨:欽奉諭旨:陸軍四十協統領官瀋槊楹,著署理陸軍第二十鎮統制官,遞遺之陸軍四十協統領官,著七十九標統帶蕭廣傳署理。欽此。奉諭旨:法部奏,黨禁既開,擬將監禁因犯政治革命嫌疑人犯,請旨悉予釋放並鈔錄親供呈覽各折片。汪兆銘、黃復生、羅世勳,均著開釋,發往廣東,交張鳴岐差委。欽此。監國攝政王鈴章,奕劻、那桐、徐世昌署名。京。鋌。印。
內閣電
九月十六日(11月6日)北京
灤州張統制:本日內閣奉上諭:此次各省事變,其宗旨實在改革政治。朝廷與民更始之意,業經宣佈,屢降明詔,削切宣示。茲值亂事紛乘之際,仍恐各省軍民未能一體周知,第二十鎮統制官張紹曾於軍界夙有聲望,並能關懷時政,熱心改良,著賞加侍郎銜,授為宣撫大臣,迅赴長江一帶宣佈朝廷德意。即責成該大臣開誠佈公,專主招撫,務期薄海臣民曉然於國家不以兵戈靖亂之至意。其有亂事各省,一併由該大臣遴委妥員,分途前往,切實勸導。如能一體解散,即由該大臣奏明,從優給獎,以示鼓勵。欽此。閣。諫。印。
吳鴻昌電
九月十七日(11月7日)石家莊
火急。灤州第二十鎮張統制鑒:新簡晉撫吳祿貞及來賓張世膺,於昨一點四十分鐘頃被兵多人哄入辦公處戕斃,並將撫首割去。統領先是突聞多數搶〔槍〕聲,不知變從何來,一面率同協署衛兵前往,始悉前情。比即拿獲多人及血痕槍刀為據。現該標兵士正向本協有攻擊情伏〔狀〕,人心惶懼,火速電聞,並祈轉電各鎮協為禱。鴻昌。筱。印。
軍諮府電
九月十七日(11月7日)北京
火急。灤州洋灰公司潘統制、蕭統領:頃電諒收到。兵士野營太苦,應請星夜將該混成協帶赴永平駐紮,千萬勿延,至要。軍諮府。筱。印。
楊以德電
九月十七日(11月7日)天津
灤州張統制鑒:專駕何日過津?商學各界預備歡迎。先示。並賀升喜。楊以德叩。筱。
軍諾府電
九月十八日(11月8日)北京
灤州張大臣鑒:本日奉旨:據宣撫大臣張紹曾電奏收回成命等語。宣撫事宜,關係重要,該大臣務當勉為其難,克期前往,勿得固辭。欽此。特電達。軍諮府。巧。印。
內閣電
九月十九日(11月9日)北京
灤州第二十鎮統制宣撫大臣張:奉旨:張紹曾電奏因病懇恩開去差缺,回津就醫等語。張紹曾著准其暫行開去差缺。現在時局艱危,需才孔亟,張紹曾夙嫻軍學,正資得力,著即趕緊調理,一俟病癒,即行銷假,以便任用。欽此。閣。皓。印。
附件一:
張紹曾等奏請立憲折及擬定政綱十二條
奏為禍亂紛乘,人心惶迫,披瀝意見,請速詔行,以定國是而弭亂端事。
竊臣等伏讀連日詔敕,武昌不守,大軍南下,驚心動魄,以為世界革命之慘史行將復演於中國,彌漫而未有極也。伏維此次變亂起源,其肇原雖有萬端,消納言之,政治之無條理及立憲之假籌備所產出之結果已耳。夫國家當禍變之時,其治亂也,亦猶醫者之治毒疾,一面防其腐蔓,一面拔其癥結,標本兼治,方可奏效。否則一誤再誤,死亡隨之。今鄂變告警,事機迫切。一般人民竊窺朝廷之舉動、戰局之勝負以為轉移。乃旬日以來,中央政策,兵力而外,未聞於治亂之本源上大加改造,以懈其已發而遏其將萌。循是以往,人懷疑沮,禍恐益深。曠觀地球各國革命歷史,經政府一度之殺戮者,其革命之運動愈烈,其國家之危亡愈迫,其君主之慘禍亦愈甚。即論吾國,年來黨人之被誅鋤者亦夥矣,而前仆後起,不稍形怯退,馴至愈演愈進,以有今日。微論現在兵力之能勝與否也,即令力戰幸勝,勢必釀成流寇,分竄東南,塗炭萬里,財賦灰燼,國力消竭,外人乘之,豆剖瓜分,不堪設想。此則臣等所為痛念國家前途而不禁捶心泣血者也。
抑臣等更有不敢不瀝陳者,臣等忝膺戍寄,現值國家多難,正為疆場效命之秋,自宜秣馬厲兵,聽候驅策,何敢妄幹時政,越職建言。無如警耗頻傳,軍情浮動,時聞耳語,各有心憂。臣等迭經召集各部隊人等反復開導,曉以忠君愛國大義。乃據各將士等環陳意見,臚列政綱,以改革政治諸端要求代奏。覽其大旨,僉以皇位之統系宜定,人民之權利宜尊,軍隊之作用宜明,國會之許可權宜大,內閣之責任宜專,殘暴之苛政宜除,種族之界限宜泯,而歸本於改定憲法,以英國之君主憲章為准的。臣等再三細繹,立言雖或過激,而究非狂悖之談。抑壓既有所不能,解譬復苦於無術。當此時局岌岌,億眾之向背,實為可慮。萬一中路遺征,六師嘩變,大局益陷於不可收拾之地,即治臣等以應得之罪,臣等一身不足惜,如宗社何?如天下何?
夫民猶水也,可載亦可覆;兵猶火也,不戢將自焚。今軍民所仰望要求者,惟在於改革政體而已。為朝廷計,與其抑壓反動,兵連禍結,何如因勢利導。轉危為安?又況要求之改革目的,於我皇上地位之尊榮無絲毫之損,而於我國家基礎之鞏固有邱山之益,所不便獨革黨與朝貴耳。蓋革黨持極端之主義,一新政體,則黨員之攜貳必多;朝貴懷壟斷之私心,一解政權,則個人之利益立失。臣等明知此言一上,必有熒惑聖聽以百端阻撓者。臣等敢斷言之曰:破壞我朝廷萬世之大業、人民永遠之幸福者,固在革黨之煽亂,而實在製造培養革黨之政治耳!
古人有言:一言可以興邦,一言可以喪邦。今日君主存廢問題,國家興亡問題,胥於此一言決之耳。所有各該軍等具陳請願意見政綱十二條,另折恭繕。為此冒死據情代陳,伏乞宸衷獨斷,立決可否,迅於二十四點鐘以內即頒諭旨,明白宣示。俾導軍心於一致,堅億眾之信從;匪人之口實以鉗,軍民之愛戴而結,將見不特武昌之匪易平,而四海亦將欣然效命。俾謂軍心,則臣等有生之年,皆為報君之日。如以臣等之言為欺枉,亦請降旨,明正典刑,治臣等以狂妄之罪,實所甘心。謹披甲執戈以待覆命,無任惶悚瞻依之至。謹奏。
附:政綱十二條
一、大清皇帝萬世一系。
二、立開國會,於本年年內召集。
三、改定憲法,由國會起草決議,以君主名義宣佈,但君主不得否決之。
四、憲法改正提案權專屬於國會。
五、陸海軍直接大皇帝統率,但對內使用應由國會議決特別條件遵守,此外不得調遣軍隊。
六、格殺勿論、就地正法等律,不得以命令列使。又,對於一般人民,不得違法隨意逮捕監禁。
七、關於國事犯之黨人,一律特赦擢用。
八、組織責任內閣,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,由皇帝敕任;國務大臣由內閣總理大臣推任,但皇族永遠不得充內閣總理及國務大臣。
九、關於增加人民負擔及媾和等國際條約,由國會議決,以君主名義締結。
十、凡本年度預算未經國會議決者,不得照前年度預算開支。
十一、選任上議院議員時,概由國民對於有法定特別資格者公選之。
十二、關於現時規定憲法、國會選舉法及解決國家一切重要問題,軍入有參議之權。①
①此折和政綱與羅正緯著《灤州革命紀實初稿》等書所載在詞句上多有岀入,故收錄於此,供研究參考。
附件二:
張紹曾等所擬立憲軍之義條
一、憲政不行則人心不一,人心不一則煽惑易行,內亂益熾,外患紛乘,國亡無日。我軍人認定忠君愛國四字,為策憲政之進步,圖國民之幸福起見,以兵力為請求改定憲法之最後手段,現所請求者只及大端。
二、立憲軍主張大同帝國主義,絕對的反對革黨民族主義,對於滿人之生命財產仍保護之。
三、革命戰爭之開,如政府承認我軍之請願,我軍即擔任消解革黨之義務;否則對於革命戰爭絕對的取局外中立之態度。
四、我軍駐在及經過之附近地方〔之〕安謐,確由我軍擔保之。
五、立憲軍有芟除阻撓憲政者之義務。如政府中對於此請願有主反對,或設計延宕敷衍者,即由立憲軍處以死刑,以除憲政之蠹。
六、此請願發表之後,凡贊成本軍立憲主義者,限於接到通告書之三日內,無論官衙、民宅、商鋪,其住所均須懸掛四尺見方以上之白旗,大書「立憲」二字,以表章〔彰〕其與革黨不同之宗旨。其懸掛日期,以憲法成立之日為止。有不懸者,我軍即以革黨目之。
七、本立憲軍有為各省諮議局後援之義務。
八、對於立憲軍有加害之行為及計畫者,即以敵對視之。
九、立憲軍對於此次之政治改革,絕對不受外人干涉,有干涉者,由各立憲軍聯絡策劃相當之對付方法。
十、立憲軍之供給,均仍由各原省支應,如有遲誤,即以第八條處斷之。處斷之後,該地政務總機關即由立憲軍司令官攝之。
十一、立憲軍之編成各鎮、各混成協及各省巡防營,可自為一軍。如聯合數鎮、協、防營為一軍時,其總司令官須推資望最大者任之;其軍之號數以成立之先後為次序。
十二、立憲軍名義及義務,自發起之日至憲法成立之日止。
十三、為促成憲法迅速完成起見,各省有自練立憲義勇隊者,亦以立憲軍視之,但須實行立憲軍之義任,並須受該地附近立憲軍之監督及指示。
第四十協統領潘榘楹、護理第三鎮統制盧永祥、第二十鎮統制張紹曾、第二混成協統領藍天蔚、第三十九協統領伍祥楨、第六協統領陳文運。第一立憲軍公議。
(未完待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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