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權威張知本(1880-1976)
張知本先生號懷九,湖北江陵人,一生鑽研憲法,可說是中國的憲法權威。先生生於一八八○年正月二十二日,少有神童之譽,十三歲就補博士弟子員,一時傳為佳話;十五歲前往武昌,本想報考武備學堂,但因身材瘦弱,怕難以負荷軍事操練之苦,才報考兩湖書院,六年畢業,以官費生赴日,先入宏文書院習日文,第二年入日本法政大學就讀,一九○五年經時功玖、魯文清兩位先生介紹,首次晉謁孫中山并加入同盟會,學成返國任教於武昌法政學堂,在教學之餘致力鼓吹革命,擔任同盟會鄂支部評議長。
武昌首義時,先生被推為司法部長,年僅三十一歲;就任之日,就在司法部大門兩側分書「維持秩序、整肅綱紀」八字,復書「不侮鰥寡、不畏強暴」「如臨深淵、如履薄冰」一幅對聯貼在大堂之上,以示惕厲,并於起義的次日發布司法部第一號布告,意謂:「本部奉民國政府之訓令,痛全體人民之疾苦,不忍令其呼吁無門,謹率員司先行成立臨時上訴審判所及臨時江夏審判所,受理民刑案件,為我人民生命財產排除急迫危害,保障固有權利」。同時制訂公布臨時上訴審判所暫行條例及江夏審判所暫行條例,復舉辦全國第一屆司法官考試,計錄取范韻珩等十八人分發任用,隨後成立湖北高等審檢廳,江夏、漢口、沙市、宜昌等地方審檢廳,為民國建立嶄新的司法體制。斯時莠雜軍人欺凌寡弱、魚肉鄉民的事,時有發生,政府有司從不敢過問;某日有位老婦狀告荊宜軍政分所總司令唐犧支縱兵秧民,先生分案傳訊唐某,唐向黎元洪求情,惟先生堅不應允,并告訴唐犧支,傳訊為司法必經的程序,一切道理到法庭上說,不可抗傳,否則即派兵拘提,最後唐某只得前往法庭應訊,從而樹立了民國的司法威信。漢口、漢陽相繼失守,武昌人心浮動時,先生雖一介書生,不顧本身安危,仍命衙役持司法部長燈籠巡街,民心為之安定。
先生以革命首重教育,因與宋教仁等創辦江漢大學,民國十四年接長湖北法科大學校長,再任上海法政大學校長、北京朝陽大學校長,春風化雨,培育英才無數,尤其朝陽大學畢業生考取司法官的人很多,時有「無朝不成院」的美譽(意謂當時全國各法院都有朝陽大學的畢業生擔任法官)。十六年寧滬粵三方合作後,共推先生主持鄂政,先生以民國以來向由軍人攬政,不願淪為傀儡,遲不就職,經一再催促,乃提出三大條件,其一、省府是執行中央國策的機關,用人行政為各廳處的職責,軍方不得干涉。其二、縣長應依國家法令制度派任,過去督軍常任意指派縣長,希軍方及我本人均能絕此陋習。其三、地方治安應由軍方負其全責。經軍方完全同意,先生才前往就職,并訂定三年計劃,第一年清鄉,第二年舉辦地方自治,第三年實行地方自治,又以湖北為水澤之地,三年計劃中都以整治水利為重點。民國以來文人主持地方行政者,實以先生始,惜僅在任一年,諸多抱負未能實現,後復任司法院秘書長、行政法院院長、司法行政部部長等法界要職,均多建樹。先生於民國元年就當選為民國第一屆參議會參議員,二十二年為制定憲法,立法院成立憲法草案起草委員會,院長孫科自兼委員長,邀請先生為副委員長,負實際起草之責;三十五年先生當選制憲國民大會代表,次年復當選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,因此無論二十五年公布的五五憲草,及三十六年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,先生全程參與及見證制憲工作。
先生來臺之初,受聘為國策顧問,再改聘為資政,但他畢生以教授憲法、維護憲法為己志,始終在各大學講授憲法課程,同時成立中國憲法學會,被推為首任會長。先生自奉儉薄,來臺後都住公家宿舍,先居建國南路巷內日式平房,居室狹小,夏日悶熱而不以為苦,後遷至陽明山,居室較為寬敞,且有庭院,可惜先生已行動不便,甚少到庭院走動。平日門生故舊晉謁請益,談笑風生,和謁親切,使人如沐春風,客去必親送至門口。九秩高齡,還在大學設特別講座,每星期授課一次,從不缺席,教學認真的精神,值得後輩效法。先生於六十五年逝世。先生著有《辛亥革命論》、《社會法律學》、《憲法論》、《土地公有論》、《憲政要論》、《民事證據法》、《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說明書》、《世界最進步之憲法》(中英對照本)等書。對由親身參與武昌首義元老組成的辛亥武昌首義同志會在臺復會,指導協助很多,并被推為首任理事長。先生有子民生、蘇生、淞生、靖生,孫枝挺秀,奕葉增華。(向榕錚)
參考資料:
「江陵張知本先生小傳」,《自由中國名人傳》,世界文化服務社,41年版。
「江陵張懷九先生」 王鈞章《湖北文獻》創刊號55.10.10
「壽開濟元勳張懷九先生」 萬耀煌《湖北文獻》第十一期58.03.10